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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6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029589號函示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規定,免稅或非課稅範圍性質之產學合作案件,自即日起即不再編列營業稅。而智財權、技術移轉(不含先期技轉)暨非屬免課徵性質之產學案,自109年07月01日起應編列營業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