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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訂定「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」,並自即日生效

教育部 函
地址:10051 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
承辦人:吳靜涵
電話:(02)7736-5858
電子信箱:wujh@mail.moe.gov.tw
 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
發文字號:臺教技(三)字第1100041469號
 
主旨:函轉經濟部訂定「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」,請查照。
 
說明:
一、依本部青年發展署110年3月22日臺教授青字第1100000075號函轉經濟部110年3月17日經授企字第11020390543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經濟部來文與發布令影本、「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」、總說明與逐點說明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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