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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函轉財政部核釋新創技術作價抵減其認股股款,轉讓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認定規定,請 查照

主 旨: 函轉財政部核釋新創技術作價抵減其認股股款,轉讓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認定規定,詳如附件1,請 查照。
說 明: 依102年7月5日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院壹科會字第1020139253號函(附件2)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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