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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大學函報教育部專利權進行讓與一案說明

教育部 函

主 旨: 貴校函報專利權進行讓與一案,復如說明,請 查照。
說 明:
一、 復 貴校101年11月2日校研發字第1010086395號函。
二、 科學技術基本法業於100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,其中第6條第1項規定:「政府補助、委託、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(構)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,...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,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,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。」又,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,前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,歸屬於公立學校、公立機關(構)或公營事業者,其保管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57條規定之限制。是以,本案專利權讓與,如符合前開規定,無須再陳報本部核定,請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權責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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